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与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共同发起康复辅助器具职业技能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规范项目实训基地的设置与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提升项目品牌和公信力,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实训基地是指符合项目实训基地建设标准,按照康复辅助器具职业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的相关规定,以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地区为单位的社会培训机构,以试点地区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相关从业人员为服务对象的遴选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主体条件
1.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须包含非学历培训相关内容。
2.申报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且具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截至申报时开展办学(培训)业务的时间不少于1年,年度各类培训服务人次不低于1000人。
(二)场地条件
1.具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并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交通便利,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办学场地为租赁的,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距离申报时间不少于3年。
2.配备有与招生规模相匹配及满足每类证书方向的面授室(原则上不少于3个,容纳总量150人)或实训室(自有或租赁),具备承接相关培训项目的实训考核功能。
3.实训基地需配置一定数量的、符合证书培训要求的康复辅助器具实训操作及应用的相关设备。
(三)人员要求
1.具有不少于4人有培训经验的专职招生、教务、考试等培训管理人员和网络管理与运维技术支持人员。
2.每类证书方向的线下培训师经项目办培训认证后方可上岗,人数不少于3人。
3.基于线上培训课程学习要求,辅导师配备须经项目办培训认证后方可上岗,师生比不小于1:200。
第四条 申报材料
合作单位与项目办洽谈,研讨设立实训基地的可行性。期间,合作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康复辅助器具职业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训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三)必要的教育教学管理师资、场地租赁等证明文件及相关承诺书。
(四)必要的相关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控措施及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可行性方案。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五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六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根据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项目办对评审合格的实训基地通过国家开放大学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实训基地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 实训基地管理
实训基地实行二级管理,其中:项目办公室为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实训基地的统筹管理。实训基地作为二级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生源组织、教学、实训、过程性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实训基地评估
实训基地须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工作,评估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开放大学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合作、取消资格等通报处理,同时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一)拒不接受项目办业务工作指导及督导检查工作的。
(二)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及其他不恰当宣传的。
(三)利用实训基地名义,从事超过规定业务范围活动的。
(四)上报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组织项目生源及培训工作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的。
(七)实训基地将项目生源组织、推广权力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八)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撤销授权的。
(九)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项目办设在国家开放大学康复辅助器具培训学院,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个省遴选1家,所在地必须是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地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15日 康复辅助器具职业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办公室